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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熟人社会”转化为“法治社会”的思考与建议
孔春梅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保定,071051)
摘要:“熟人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对“法治社会”存在着阻碍、干扰,当然也有利于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熟人社会”很多习而不察的“潜规则”,便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由“熟人社会”转化为“法治社会”是必须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熟人社会 人情 法治社会 和谐 建议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概念[1]。他认为,在我们的传统社会里,人际关系织成了一张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或血缘、或地缘、或姻亲,人与人多多少少会有蛛丝马迹的关联,非亲即故,因彼此熟悉,就彼此关照,大家可以通过“熟人 ”织就的网络,沟通关系、打通关节、解困排忧,同时也可以寻找捷径、超越规则、营私舞弊,甚至徇情枉法。“熟人社会”已经根深蒂固,遇到事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熟人,例如孩子上学找熟人、找工作找熟人、被交警处罚找熟人……已经深入人心。如何由“熟人社会”转化为“法治社会”值得思考。
一、“熟人社会”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
1.找“熟人”成了办事的途径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遇到难办的事,首先想到的是有没有亲朋好友可以打通 “关系”,这样的思维“惯性”几乎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子女入托入学、求职就业,甚至求医看病等等,有“熟人” 不仅可以优先,还可以优惠。有人把“熟人社会”称为 “关系社会”、“后门社会”、“人情社会”,很多习而不察的“潜规则”,便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人们一方面痛恨各种关系带来的权力寻租,一方面又渴求,甚至窃喜自己也拥有各种各样的“熟人”脉络。
2.越是“小环境”越靠人情关系
“熟人社会”当中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太多的国家法律直接规制,主要靠熟人之间的经常交往,形成一种反复博弈的关系,而迫使双方都必须遵守规定。究其根源,“熟人社会”的运行规则是“人治”超越“法治”,人们办事多依据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的深浅程度,因“熟悉”而模糊了责、权、利的界限,在公共事务中公权私用、任人惟亲、特权寻租、徇私舞弊也就见怪不怪。在现实生活中,越封闭的区域 “熟人社会”的特征越为明显。但是熟人之间,一般来说,凭着我对你的了解,因此如果你是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我不会借钱给你,不守信用的人,我下次不跟你合作,那么这就是一种惩罚。不守信用的人我会在村子里面,或者在班级里面,在单位里面传播,张三这个人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人。
二、“熟人社会”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1.“熟人社会”严重阻碍着法治进程
3月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报告厅提交了“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主题讲座。 苏力讲[2] 到中国法治的复杂和特殊时,举了一个例子,“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和小国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大家要明白,其实很简单。这两天在纪念李光耀,但是新加坡说来说去不就是400万人口的小国吗?不就是一个海淀吗?大家想想。你要把一个海淀十年建成法治社会,完全可能的。”“大国会带来许许多多的问题,山川地型,大国土地问题,大国更容易有分裂,更容易有格局力量,大国跟各地的经济生产方式不一样,因此还有民族问题,族群问题,方言问题,这都是很影响的。”——在我们看来,中国法治的复杂和特殊,是它之所以丰富的原因,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熟人社会是对人的行为是起到重大的约束作用,一旦社会当中存在陌生,进入陌生主义社会,人的倾向主义就会严重爆发出来。
2.“熟人社会”的运行规则大大弱化了“法治”的功能
它以“关系”代替“规则”,以“熟人”的情面代替了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在“人情”的左右中常常倾斜。特别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将亲情、交情、友情这些温情脉脉的手段移植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淡化了竞争激励,引发了腐败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因此,“熟人社会”的过分发育,是对社会秩序的瓦解、市场竞争的摧残、法治社会的腐蚀。
三、如何由“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思考与建议
1.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正确对待“熟人社会”
人情传统与法治理念并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显著特征[3] 人社会”应该正确引导,采其精华,弃其糟粕。法治社会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运行都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而法律文化则是贯穿始终。和谐的文化氛围的形成是法治建设中首先碰到的、客观的、传承的历史资源,有其完整的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人们在熟人社会形成了对和谐秩序的推崇与追求。同时,人情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与人们的情感心理需求能保持一致,因此通过符合人情的方式解决纠纷所形成的秩序往往更为有效与长久。
2.由“熟人社会”转化为“陌生人社会”
正因为传统的“熟人社会”存在种种弊端,在当下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尽快实现“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 的转型。何谓“陌生人社会”?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作了这样的描述[4] :“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 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建立在一系列的运行规则之上,人际关系被 “货币化”,淡漠了“熟人”的作用,强化了社会分工的职能作用。 我们的确在慢慢地进入“陌生人社会” 。
3.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应该重视法治精神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关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核心问题,能否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模式的根本标志。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看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时,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退让,切实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融入到法治建设全过程。
(2)“法治社会”法治精神并不排斥人间真情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这个国家道德风尚发展方向的强制性保障, 也是规范和引导这个国家公民的社会制度基础,要瓦解盘根错节的 “熟人社会”,最重要的措施是在整个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文化,培育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为“法治”开辟越来越多的空间,让人们适应 “陌生人社会”中的法制化生存,让有效运行的社会规则排斥人情纠葛、人情垄断、徇私舞弊,摒弃拉关系、走后门等繁琐环节,给整个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让人们都在“法治”的环境下工作与生活,消除人们羡慕、寻求、构建“熟人社会”的惯性心理。当然,“法治社会” 不是简单的“陌生人社会”,它并不必然伴随冷漠无情,更不排斥人间真情。如果说“熟人社会”中人们更多地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通过关系互帮互助,“法治社会”则凭借法制的中立、公正、权威承载社会成员之间最广泛的信任,让人人生活得幸福、安全而有尊严。我们既要发挥传统文化中德性自律的优势,又要积极推进依法行事的自觉,真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科学文明地发展。
(3)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宪法这一国家大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法治的重要性,古已有之。《管子·霸言篇》:“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 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已达到了新高度。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都牵扯广泛的利益。如何推进改革,就要从制度上挖掘“红利”。
(4)破除“隐性规则”,要增强法制观念
破除“隐性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换言之,必须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在社会上,一些人遵从的不是法律形式的 “显性规则”,而是权力形式的“隐性规则”,或者说是“潜规则”,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大搞“人治”大于“法治”,使得公众的法治意识无法表达、无从彰显。
4.从中国国情出发,让法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贫富差距扩大、依法办事观念不牢、合法权益救济不畅、忽视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执法者缺乏群众观点,依法办事坚定性和自觉性不高,处理与群众核心利益相关过程中不善于运用法律去处理矛盾。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历程,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治国方略、 维护人民权益、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当然,由“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要求不松劲、不泄气,持之以恒地抓紧、抓早、抓实、抓小,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这需要我们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才能变成美好现实。
作者简介:孔春梅,女,回族,硕士,保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13号,071051,kongchunmei1980@126.com。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05
[2]苏力谈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反腐需要国人走出“熟人社会”
[3]姚静.试论人情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法学之窗,2011.02:19
[4]张永谊.“熟人社会”如何走向“法治社会”.随感录,2013:47-48